江汉大学图书和电子资源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者:admin4发布时间:2024-07-22浏览次数:15作者: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图书馆文献信息的保障作用,加强对图书、电子资源的使用管理,维护学校财产安全和广大读者利用各类资源的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教高〔2015〕14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证手续

(一)本校教职工和学生,由图书馆根据学校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统一开通“一卡通”的图书借阅功能。

(二)社会读者,办理借阅证需带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填写申请表格,缴纳办证工本费,并签订《江汉大学图书馆社会读者服务协议》(一式两份)。

(三)社会读者和持“校友卡”校友,如需开通借阅证借书功能需缴纳押金。

    第三条  补办证手续

(一)校园“一卡通”和“校友卡”丢失后,到学校卡务中心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二)社会读者借阅证丢失后,凭有效证件到图书馆咨询台挂失,按原申办程序重新办理。

(三)挂失前所有被借图书由借书证所属人承担责任。

第四条  退证手续

(一)教职工因工作调动,学生因毕业、转学、退学离校,必须还清在图书馆所借的全部图书文献,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二)非学籍学生、离退休人员及社会读者退证,以班级为单位或个人带相关凭据到图书馆咨询台办理。

第五条  图书馆书刊实行藏、借、阅合一的管理方式,读者可以就室阅览,亦可外借图书。

第六条  本校读者凭校园“一卡通”借阅图书,非学籍学生、离退休人员和社会读者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借阅证件后方可持证借阅图书。

第七条  校园一卡通或借阅证件仅限本人使用,不得代借、转借。

第八条  读者选好图书后,持借阅证件办理借书手续。办理借书手续时,应认真检查书中有无污损,如有污损,须交工作人员处理。

第九条  读者应爱护图书,不得对图书有批点、涂抹、污损、剪裁等行为。

第十条  读者应按期归还所借图书,逾期不还收取逾期款直至停止其借书权限。

第十一条  续借图书须在有效期限内办理。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古籍文献保护的有关规定,古籍文献不提供复印、复制、外借服务。

第十三条  下列文献不能外借,可在阅览室阅览,提供复印、复制服务:

(一)现刊、现报;特藏文献。

(二)声像资料、非书资料(缩微胶片、磁带)等。

第十四条  各类读者外借图书的册数及期限规定见下表:

读者类型

借书总量

借书期限

续借次数

续借天数

教职工

30

90天

1次

60天

研究生

30

90天

1次

60天

离退休人员

10

90天

1次

60天

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20

30天

1次

30天

其他学生

10

30天

1次

30天

校外读者

2–6*

30天

1次

30天

                *校外读者按个人需求申请缴纳相应的押金。

第十五条  遗失赔偿

读者遗失图书,应以同样版本的图书赔偿。若无同版本,则根据图书的版本、内容、文献类型等具体情况进行赔偿: 1990年(含)后出版的,按原价3倍赔偿;1989年(含)以前出版的,按原价5倍赔偿;多卷书、丛书遗失其中1册,按全套价值赔偿。

第十六条  污损赔偿

(一)读者若有批点、画线、污损等毁坏图书行为,暂停其借书权限一个月。

(二)图书污损较严重者,赔偿同样版本图书。

(三)污损较严重的合订本期刊,按合订本期刊的原价赔偿。

(四)图书芯片、条形码、书标作为图书的一部分被故意损坏,按毁坏图书行为处理。

   第十七条  逾期处理

(一)所借图书有逾期未还者,暂停其借书权限。

(二)图书逾期按0.1元/天付逾期款,丢失图书如超过还书期限,赔书时付逾期款。

(三)寒暑假期间到期图书,在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归还者,不收逾期款;开学两周内未归还者,则从到期之日起,连同假期计收逾期款。

(四)法定节假日期间到期图书,在节假日后第二天归还者,不付逾期款,否则,按实际天数计付逾期款。

第十八条  其他违规处理

有意将未办手续的图书携出图书馆外者,一经查获,移送相关部门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  本校教职工和学生及经图书馆授权人员为图书馆电子文献资源的合法用户。

第二十条  本校图书馆的电子文献资源包括数据库、电子期刊、电子图书等。

第二十一条  合法用户出于教学、科研及工作所需,以正常速度检索、浏览、下载电子文献资源,为合理使用电子文献资源。

第二十二条  合法用户在使用电子文献资源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违规:

(一)超过正常阅读速度,连续、系统、批量地进行下载。

(二)使用自动下载软件或快速下载工具下载电子文献资源。

(三)未经图书馆许可,私设代理服务器使用电子文献资源。

(四)将账号给非授权用户使用。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如有违规行为者,将停止其计算机(IP)使用电子文献资源的权限,严重者可永久取消其电子文献资源访问权,并报请相关部门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因违规行为而引起知识产权纠纷的,由违规者自行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法律纠纷的,由违规者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汉大学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汉大学图书、电子资源借阅、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3〕125号)、《江汉大学学生文献借阅管理办法》(〔2005〕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