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江汉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在分管校领导的主持下,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组成鉴定小组,进行档案鉴定销毁工作。
二、档案鉴定小组根据国家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对保管期满的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及时进行鉴定,准确地判定和提出存毁意见。
三、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鉴定小组逐件地填写档案销毁清册。报请分管校长审批后,方可实施销毁。
四、档案鉴定小组指定两个以上监销人员。监销人员要根据档案销毁清册,认真核对档案材料,待确认无误后方可在指定地点销毁,并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
五、档案销毁清册要永久保存。
江汉大学档案馆
201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