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会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
(2017年6月2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为学校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79号令)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会计档案是指学校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学校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三条 高校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学校经济活动的重要史料和依据,是高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其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便于开发利用。
第四条 学校财务部门和校内在专业银行开户及办有经济实体的单位,均为一个立卷部门,分工归口立卷。
第五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工资清册及附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六条 会计档案的组卷原则是遵循会计核算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其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归档的会计核算材料收集齐全、完整,根据各类材料的时间顺序、内容、价值、数量、保管期限分类整理组卷。按照会计年度时间进行组卷,不同年度的会计核算材料不能放在一起立卷。
第七条 组卷时卷内文件材料要去掉金属物,对破损的材料要修复,按规定填写卷内文件目录,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禁止使用圆珠笔、红笔和铅笔。
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编号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分类标引,即:财会类档案档号 = 年度号 + 财会档案分类 + 案卷号。
第九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别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和10年。学校根据自身情况制订会计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见附件一)。
第十条 当年产生的会计材料,应于次年4月以前整理组卷,进行归档。
第十一条 学校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管理部门按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管两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期满后次年6月底前,将应归档的会计档案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两份,送财务管理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向学校档案馆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会计档案入库时,应全面检查目录、实物是否相符,按档号顺序排列。
第十三条 会计档案工作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为学校进行会计监督和制定教育发展计划决策服务。会计核算系统等电子数据应逐步按照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方式归档。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利用。凡利用会计档案材料的人员均应按规定办理利用手续。查询范围应符合查借阅档案相关规定。利用人员填写利用档案申请表(见附件二),说明意图,由部门领导和财务管理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查阅。
第十五条 对保管期限满的案卷应定期组织鉴定,决定存毁。会计档案的鉴定工作,由学校档案鉴定工作领导小组主持,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江汉大学会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江校【2004】12号)同时作废。
附件: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档 案 名 称 保管期限 备 注
会计
凭证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传票汇总表 30年
会计
账簿 日记账 30年
总账 30年
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记簿 30年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财务
会计
报告 部门财务报告 永久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部门决算 永久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月、季度报表 10年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其他
会计
资料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10年
银行对账单 10年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30年
工资清册及附件 永久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永久
附件二
江汉大学利用档案申请表
利用档案单位
查阅时间
查阅内容
经办人
利用单位负责人审批
财务处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