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增强劳动纪律观念,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江汉大学教职工考勤暂行办法,结合我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请假类别及规定
(一)事假
1.职工因私事必须本人处理,可请事假。
2.事假必须提前请假,按学校请假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生效。
3.请事假本月累计5天以内的,报馆长审批。每半天扣减15元,6天及以上者按照学校考勤办法执行。
(二)病假
1.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可请病假。
2.职工请病假须凭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诊断证明, 经馆长批准后方可休假。
3.请病假本月5天以内的,每半天扣减5元,6天以上的从第6天起每半天扣减10元,扣完当月津贴为止(大病、重症除外)。
(三)婚假、丧假、生育假、探亲假等。参照《江汉大学教职工考勤暂行办法》执行。
二、违纪处理。
(四)旷工
1.未经请假擅自离岗、旷工每半天扣减50元。
2.旷工范围界定及对旷工人员处理,按照《江汉大学教职工考勤暂行办法》执行。
(五)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学校作息时间,不得无故缺勤和迟到、早退。对经常无故迟到、早退者,要进行批评教育。职工当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到3次者,按 旷工半天处理。
(六)职工不得在工作时间内,中途无故离岗,违反者以累计3小时为半天旷工记入考勤。
三、考勤管理要求及其他
(七)职工可用加班凭证冲销本人事假或病假。
(八)请假批准权限。请假5天以内的,由馆长批准。请假6天以上的,由馆长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九)如国家、省市及学校有新规定出台,按照新规定执行。
(十)本办法由档案馆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汉大学档案馆
2019.10.5